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八章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