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