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七章 办案协作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办案协作 第六十二条 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有可能转移涉案财物以及重要证据的,委托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紧急协作,将办案协作函件和有关法律文书通过电传、网络等保密手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协作函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协作事项。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有关事宜。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