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等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跨区域性协作的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