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