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 第五十条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