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同一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但是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