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删除…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统一审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