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