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