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纠纷虽然不是同一事实但是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