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二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