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