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2.

2.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践需要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开展工作。海警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