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12.

12. 对发生在出海渔民之间的故意伤害、侵财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侦查环节已达成和解协议,海警机构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海警机构的建议。对侦查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不采取逮捕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或者建议海警机构不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