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11.

11.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加强说理,制发补充侦查文书,提出明确、具体、可行的补充侦查意见。海警机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文书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要求海警机构补充证据材料的,海警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庭审阶段,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出庭,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取证合法性证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