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7.

7.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海警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行刑衔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不当撤案等问题。对于已经涉嫌犯罪但未予刑事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要求海警机构说明不立案或者撤案依据和理由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