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三十一、

三十一、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