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