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七十、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