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五十四、

五十四、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