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四十四、

四十四、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