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4、

4、 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