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2、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