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