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供资金帐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提供资金帐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