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