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八十七条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附则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