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