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