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