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