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