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