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