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