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