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