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