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