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