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七章 办案协作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办案协作 第五十七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并对协作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协作地公安机关超权限、超范围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