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 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或者重新收集。未经查证核实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