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