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