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删除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