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三十条 依照本规定,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时应当经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报告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