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