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 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