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